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: 你协会《关于化妆品是否取消生产许可标志标注的请示》(香化协字(2016)17号)收悉。经研究,现函复如下: 《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》(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5年第265号)规定,自2017年7月1日起生产的化妆品必须使用标注了《化妆品生产许可证》信息的新的包装标识。新的包装标识不再标注“QS”标志。化妆品生产企业原有包装标识可以使用到2017年6月30日,此前使用原包装标识生产的化妆品,在保质期内可以继续销售。
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
|
武汉总部:武汉市江岸区高雄路88号高雄壹号1单元11层1105号
电话:4000-872-818 18071092498
成都分公司:成都武侯小天北街18号1层14号
贵州分公司:贵阳市南明区中华南路50号钻石广场A801
重庆分公司:重庆市江北区龙湖源著41栋29-6
鄂ICP备案16006352号 技术支持:荣创易企